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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沙镇粮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,其工作职能任务是: 1.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方针、政策和法规。 2.掌握粮情,安排好本镇的粮食产、购、销盘子,确保全镇的粮食总量平衡。 3.配合镇政府组织、实施“米袋子”政府负责制的各项工作任务。 4.做好粮食收购入库工作,完成市政府下达本镇的粮食定购任务。 5.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粮食储备任务,做好粮食保管工作,“一符三专四落实”,实现四无粮所。 6.做好粮食销售供应,平抑粮价,稳定市场。 7.加强粮食市场管理,管住收购、规范批发、搞活零售、促进流通、繁荣市场。 8.加强思想政治教育,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。
执法权限 经批准国有粮食购销的企业,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套购粮食。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,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 粮食收购政策法规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,粮食行政执法范围: 1.我国现行粮食管理体制是“米袋子工程”,是实行层级政府负责制。 2.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的任务,政府的责任,农民的义务。 3.粮食的收购价,应优质优价,以质论价。根据市场行情,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,按购得进,销得出,保本微利的原则,自行作价。粮食收购应张榜公布各品种、各等级的收购价和质量标准,敞开收购,不得拒收、限收,不得压级压价。 4.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是四大标准:干、饱、净、无虫。(干──水分不得超过13.5‰;饱───果粒结实,饱满,无青籽;净──杂质不超过1.0%;无虫──没有活虫) 5.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农民的粮食时,应当即向售粮本人支付售粮款,不得拖欠,绝不允许打“白条”。 6.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代扣、代缴农业税外,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代扣、代缴任何税费。 7.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。要管住收购、规范批发、放活零售。粮食批发业务要实行“准入证”制度,个体、私营从事粮食批发要具备一定的条件,并向县级以上粮食局申请领取粮食批发许可证,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,并办好税收登记方可营业,并要随时接受工商、税务、粮食等部门的检查。 粮所办事程序 一.办理出生婴儿粮食入户的手续及程序 1.婴儿随母入粮,凭户口簿、出生证、婴儿父母结婚证、计生证办理粮食入户。 2.婴儿随父亲入粮(指1998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),凭户口簿、粮簿、出生证、婴儿父母结婚证、计生证办理粮食入户。 二.办理粮食迁入的手续及程序 属市内迁入的,凭非农业户口簿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;工作调动、毕业分配迁入的,要有组织介绍信、单位证明。居民迁入要有单位或居委会证明。 属市外迁入的,到市粮局购销科办理粮食供应证明才能办理粮食入户。 三.办理粮食迁出的手续及程序 1.农业人口迁出:凭户口迁移证、村委会证明、迁入方公安部门“准予迁入证明书”。如属大专院校招生的,凭户口迁移证、大专院校“录取通知书”。 2.非农业人口迁出:凭户口迁移证、居委会证明、粮簿、迁入方公安部门“准予迁入证明书”,属迁出省外的还要到市粮局购销科办理“跨省粮食迁移证”。 四.办理农转非粮食入户的手续及程序 凭非农业户口簿、农村粮食转移证明,到市粮局购销科办理粮食供应证明,到粮所办理粮食入户。 五.收费标准 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[1998]604号文规定,户口迁移每证一元, 粮簿每本五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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